“杨祥明安排蒋新萍在李语晴同志的酒里下了药,就是那种药。李语晴同志很快喝多了,在药效快要发作的时候,杨祥明安排蒋新萍把李语晴同志送到了湘湖大酒店,送进了一个男同志的房间。”
“这位男同志当天晚上也喝多了酒,可想而知会发生什么事情,一切都在杨祥明的计划之中。十五分钟后,杨祥明安排湘湖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、政委刘得志带领县纪委办案人员、县公安局公安干警,赶到李语请同志和那位男同志所在的房间。”
谷爱贤在汇报的时候,在李语晴的后面都加了“同志”二字,而杨祥明、刘得志、蒋新萍等人则只有名字,没有同志。
因为他们是违纪违法人员,配不上同志的称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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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他们是有备而来,没有敲门,而是直接开门进入,但是,让他们失望的是,房间内没有出现他们设想的画面,李语晴同志和那位男同志都是清醒的状态,两个人什么事情都没有。”
“但是,刘得志不甘心啊,因为杨祥明承诺,只要办成了这件事情,顺利当上县长,就向市委推荐提拔他为副县长。”
“所以,刘得志在明知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,还是执法犯法,把李语晴同志带到派出所问话,以期给她留下案底。”
“杨祥明、刘得志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他们的动机和所作所为。鉴于此,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建议给予杨祥明、刘得志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问题,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。”
“湘湖县政府办秘书二科原科长蒋新萍,在这件事情中,虽然事先不知情,但是她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,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违法了党的纪律,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降为办事员,调离县政府办。”
“湘湖县公安局原民警夏文芳、郑苏玉、韩晓东、宋黎明,湘湖县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原纪检员周海潮、牛大海,执法违法、执纪违纪,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,调离公安系统和纪委系统。”
“以上处理建议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相关党委(党组)作出。请市委常委会研究。”